本文作者:访客

不得将婚育状况作为聘用条件 维护女职工权益

访客 2025-03-10 11:20:50 5886
不得将婚育状况作为聘用条件 维护女职工权益摘要: 3月8日,湖南省总工会发布了一份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旨在提醒用人单位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根据国家法律及《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

3月8日,湖南省总工会发布了一份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旨在提醒用人单位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根据国家法律及《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规,全省各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除非国家另有规定,不得限定性别或优先考虑男性,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对女性设定更高的录用标准;除基本信息外,不得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也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

不得将婚育状况作为聘用条件 维护女职工权益

对于录用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在合同中明确包含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条款,禁止规定任何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执行合同时需确保男女同工同酬。当女职工处于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时,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在孕期与哺乳期内,不应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工作。

省总工会鼓励各级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积极履行职责,在用人单位计划辞退女职工时,需提前通知工会并给出合理解释。如果女职工遇到权益受损的情况,可通过拨打12351省总工会服务热线寻求帮助。

阅读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