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企业用未授权的BGM被判侵权 赔偿千元

访客 2025-07-31 17:00:18 11953
企业用未授权的BGM被判侵权 赔偿千元摘要: 企业用未授权的BGM被判侵权 赔偿千元。企业在制作发布短视频时,如果使用未经授权的背景音乐,可能构成侵权。近期,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并...

企业用未授权的BGM被判侵权 赔偿千元。企业在制作发布短视频时,如果使用未经授权的背景音乐,可能构成侵权。近期,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并判决该企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企业用未授权的BGM被判侵权 赔偿千元

法院查明,2023年10月底,韩国S娱乐公司出具《授权书》和《公证书》,将其享有著作权及邻接权的音乐作品授权给中国香港A公司,约定为独占性授权。同日,A公司将上述音乐作品授权给广东省广州市B公司,同样为独占性授权。授权期限均为2022年9月15日至2024年9月14日。案涉音乐作品《N》在授权范围内。

2023年8月30日,B公司发现C公司在2022年6月16日、6月20日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两个短视频中,使用的背景音乐与音乐作品《N》高度相似,时长约20秒。经对比,视频中使用的背景音乐与音乐作品《N》音源文件片段基本相同。B公司认为C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C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

C公司辩称,其使用的背景音乐经过剪辑平台做了版权校验,版权校验主体应是剪辑平台,且C公司使用该音乐的时间早于B公司被授权日期。收到诉讼通知后,C公司再次校验案涉音频片段发现未通过,便及时下架视频,无主观侵权故意。之后,B公司撤回了要求C公司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B公司提交的专辑出版登记信息、专辑封面版权标注信息,均显示音乐作品《N》的著作权人为S娱乐公司。基于S娱乐公司和A公司分别出具的《授权书》,可以认定B公司享有案涉音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独立维权的权利,因此B公司为本案原告适格主体。

关于C公司是否为被告适格主体以及是否构成侵权,音乐作品《N》系韩国某演唱组合演唱的歌曲,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C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获取音乐作品《N》的来源是否合法,也未证明是否获得发布者许可。因此,C公司为本案被告适格主体,侵犯了B公司关于音乐作品《N》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鉴于B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被诉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及C公司的违法获利,且案涉音乐片段对该视频的点赞量与关注度影响较低,法院综合考虑案涉视听作品的知名度与传唱度、被诉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具体侵权情节与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及B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判定C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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