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卖骑手出租屋内猝死,60万保险金遭拒赔,法院判了 认定实际投保人地位

外卖骑手出租屋内猝死,60万保险金遭拒赔,法院判了 认定实际投保人地位!4月28日,北京金融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八个关于保障新业态劳动者保险权益的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涉及“穿透式”审理认定众包骑手为意外险的实际投保人。
本案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深入分析产品实质和交易架构,依法认定“外卖骑手”在新业态保险中的实际投保人地位,妥善保障了新业态劳动者群体的保险权益,维护了金融交易的实质公平。同时,该案在引导平台企业直面社会责任、敦促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以及激活新业态就业活力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
骑手田某每日接单前必须在平台系统点击购买众包骑手意外险(俗称“一日险”),保费由系统自动从其报酬中扣除。田某在出租屋内猝死后,其法定继承人周某向保险公司主张60万元保险金遭拒。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单显示的投保人是平台合作商而非田某,且田某非死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根据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公司的合作协议,保险公司已就猝死保险金条款向保险经纪公司进行了提示说明。
北京金融法院通过剖析保险交易架构中的多层商业嵌套,最终认定实际投保人为众包骑手田某,猝死保险金条款为隐性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对平台控股的保险经纪公司进行免责提示告知对田某不发生效力。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周某60万元保险金。
众包骑手意外险的投保方式具有强制性,骑手每天在平台APP点击接单前必须购买该保险,保费出自骑手,保险受益人也是骑手及其法定受益人。这种保险旨在保障骑手的人身安全及分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保障的是骑手人身权益而非其他主体权益。保险公司对于客户群体、保障对象、投保流程等内容应当明知。骑手及法定受益人主张穿透认定实际投保人系骑手本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众包骑手的工作时间和地点自由化,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应知悉该类被保险人的工作特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保险公司以猝死保险金特别约定条款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作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实质上是对保险保障范围进行了限缩,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属于隐性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若要排除配送途中以外的时间和空间,应在保险条款中做特别提示并加以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官王思思建议,在购买新业态保险产品时,投保人需注意核查合同主体与资质,解读保险条款关键要素,关注职业风险适配性问题。遭遇保险拒赔时,需做好证据搜集和固定,全面搜集用工关系证明、第三方见证证明、事故责任与损害证明等。在程序准备上,应把握时效,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的方式维权。在整个过程中,避免过激行为,谨慎签署文件,理性评估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