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内不忠构成重婚精神损害赔偿五万 女性遭婚内侵权要善于维护自身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的维系往往面临诸多挑战,尤其当一方存在违背婚姻忠诚义务的行为时,更容易引发法律纠纷。部分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未能妥善处理夫妻关系,甚至发展出与他人的不正当关系,最终导致婚姻破裂,并衍生出法律责任问题。
吴女士与周先生于1983年11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先生与文某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甚至公然与文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一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吴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由周先生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周先生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文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均已构成重婚罪。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对周女士作为无过错方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的诉求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承办法官表示,在涉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时,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同时,需要一方有过错行为。如果一方有过错,但并未导致离婚或虽离婚,但离婚的原因并非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的,则不能适用。如果过错方实施了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及有其他重大过错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并由主张一方对过错方存在的重大过错行为、重大过错行为与离婚之间的因果关系、遭受的损害负举证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以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一方为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过错行为直接作用于无过错一方以外的家庭成员时,主张赔偿的权利主体仍为无过错方。若夫妻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则均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质损害赔偿则以全部赔偿为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等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则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予以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