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师用三角尺砸伤9岁女孩案二审宣判 维持原判

4月10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宋雨明故意伤害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23年9月6日16时许,宋雨明在课后服务期间多次制止、管束学生喧闹无效后,将半截三角尺扔向一名吵闹的学生,砸中该生前座刘某辰的额部,导致刘某辰重伤并构成九级伤残。一审认为,宋雨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作为教师,他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伤害,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考虑到宋雨明有自首等从轻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学校已足额赔偿受害人。一审判决宋雨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同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辰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宣判后,宋雨明和刘某辰均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他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作出前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