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老鼠仓基金经理拖欠三千万罚没款神隐,证监局隔空喊话

2025年3月10日,上海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送达公告表示,张亮至今未按规定缴纳罚没款合计3132.52万元。2024年8月,上海证监局曾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31号),对基金经理张某的罚没金额同样为3132.52万元。彼时,市场猜测该张某为原华安基金的基金经理张亮。
张亮被催缴罚没款3132.52万元
2025年3月10日,上海证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以下简称:催告书)送达公告。公告显示,因张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上海证监局对张亮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66.26万元,处以1566.26万元罚款,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上述处罚决定书已经送达生效,但张亮至今未按规定缴纳罚没款。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上海证监局现依法向张亮公告送达催告书(催告书沪[2025]4号)。
2024年8月,上海证监局曾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3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因张某作为基金经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所得金额大,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对其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66.26万元,处以罚款1566.26万元,并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该决定书中的处罚措施、罚没金额均与催告书中相同。决定书下发时,市场便猜测该张某为原华安基金的基金经理张亮。
据决定书,自2018年10月31日起,张某担任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A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A基金)的基金经理,负责该基金产品的投资决策等工作。2022年8月5日,张某卸任A基金的基金经理并从公司离职。
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张某因职务便利知悉与A基金有关的投资决策、交易标的、交易时间等未公开信息,并控制“闫某”的广发证券账户。张某指挥其配偶刘某具体操作“闫某”广发证券账户进行相关下单交易。
其间,“闫某”广发证券账户买入沪深两市股票共656只,与A基金趋同买入股票393只,趋同买入股票只数占比59.91%,趋同买入金额66566.53万元,趋同买入金额占比59.80%,账户趋同买入盈利金额1566.26万元。
根据Choice金融终端的信息,张亮于2015年6月加入华安基金,历任投资研究部研究员、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2018年10月至2022年8月5日,张亮任华安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2月至2022年8月5日,张亮任华安价值驱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5日,张亮任华安品质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此外,张亮曾任华安品质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据华安基金发布的基金经理变更公告,张亮出于个人原因,2022年8月5日起不再担任上述基金的基金经理职务。
2024年还有多个基金、保险员工因“趋同交易”被处罚
据上海证监局网站,2024年,上海证监局还对多个私募、公募基金及保险公司员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违规事项与“趋同交易”有关。
例如,2024年3月,上海证监局向乐某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009号)。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乐某在上海贝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担任贝某乐享一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贝某乐享一号)的投资经理,并负责长安贝某精选2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安贝某2号)的投资策略顾问工作,实际进行投资决策。乐某因上述任职知悉贝某乐享一号、长安贝某2号投资决策等相关未公开信息。
其间,乐某控制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和王某证券账户,与其管理的贝某乐享一号和长安贝某2号进行趋同交易。乐某证券账户趋同买入金额1355.09万元,趋同买入盈利为16.22万元;王某证券账户趋同买入金额863.69万元,趋同买入盈利为13.85万元,两个证券账户盈利合计30.07万元。
对此,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乐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0.07万元,并处以30.07万元罚款。
2024年8月,上海证监局向王某虎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30号)。王某虎于2008年3月入职B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8年10月起担任公司首席交易员,2023年7月离职。
自2014年1月8日起,由于岗位工作需要,公司为王某虎开通了O32投资交易系统的相关权限。王某虎通过上述系统查看并知悉了公司在管的“X时代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仓及成交回报等未公开信息。
2021年3月至2023年7月,王某虎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明示、暗示占某礼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其间,“占某礼”证券账户与“X时代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发生趋同交易。
对此,上海证监局对王某虎处以50万元罚款。
2024年10月,上海证监局向毕某昱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34号)。毕某昱于2020年2月入职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基金会计,2023年10月离职。
由于岗位工作需要,公司为毕某昱开通了恒生3.0估值系统、赢时胜4.5估值系统、O32投资交易系统的查询等相关权限。毕某昱通过上述系统查看并知悉了公司在管的“AS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
2020年5月至2023年10月,毕某昱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上述未公开信息,控制使用“毕某磊”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与“AS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发生趋同交易,趋同买入股票合计85只,趋同买入金额合计8043.79万元,趋同获利金额合计48.51万元。
对此,上海证监局对毕某昱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8.51万元,并处以70万元罚款。
2024年11月,上海证监局对孙某伟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36号)。2018年7月31日至2021年6月11日,孙某伟历任D保险公司总部资产管理部投资风险管理室投资风险岗、总部资产管理部风控绩效管理室投资风险岗、总部投管中心投资风险管理部投资风控岗,岗位职责为负责相关资产管理、风险管理工作等。
E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投资组合管理平台向D保险公司开放F产品的持仓、交易信息的查询权限。因工作需要,孙某伟频繁登录其具有权限的投资组合管理平台,知悉了F产品的投资持仓、交易相关未公开信息。
2020年4月3日至2021年4月21日期间,孙某伟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上述产品相关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使用“孙某伟”证券账户,与任职相关F产品发生趋同交易,趋同交易股票数9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合计505.16万元,趋同交易获利金额合计11.51万元。
对此,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孙某伟没收违法所得11.51万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