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质疑校服被拘警方撤回处罚决定 撤销行政处罚

邓建国觉得,自己的“污点”终于可以洗掉了。9月2日,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公安局做出了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据此前报道,2023年12月,34岁的邓建国通过网络发布视频,质疑正在读小学的儿子的校服存在质量问题。同年12月13日,他被宁县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大队以寻衅滋事为由行政拘留7天。
约630天后,邓建国拿到了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久前,宁县公安局的一位领导还向他表达了歉意,称该局在此次事件的处理上“工作不到位”。邓建国接受了宁县公安局的道歉,并已在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我不知道,作为家长,我到底是做错了还是做对了。现在,我只想忘掉过去,过好未来的生活。不想再为这个事折腾了。”
早在拘留结束后,邓建国就提起了行政诉讼。庆阳市中院认为,宁县公安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但是鉴于案涉拘留决定已执行完毕,无撤销的必要。确认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决定违法,宁县公安局赔偿邓建国3237.08元。
邓建国不这么看。他认为上述拘留决定应该被撤销,不然这会成为他一生的“污点”。况且,拘留结束后,他先后遭遇失业和离婚的双重打击,还被诊断为抑郁症。今年8月20日,邓建国在庆阳市人民医院精神心理科病房入院治疗,诊断显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等症状。症状缓解后,他于9月1日出院。
出院次日,宁县公安局做出了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显示:邓建国因寻衅滋事被本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经查,该处罚决定经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程序违法、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确认行政拘留决定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加良表示,宁县警方做出上述撤销决定,表明自行纠错的态度,也合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邓建国被宁县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大队行政拘留,是以寻衅滋事为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赵宏表示,在该案中,邓建国发布视频针对的是校服企业,如果企业认为该视频对其商誉造成损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维权,而不应让公安机关介入。她强调,在信息化时代,网友发布视频或评论的转发量、点击率等成为部分公安机关认定寻衅滋事的评判标准。这样的标准很容易模糊言论自由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边界。
事实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寻衅滋事行为源于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在赵宏看来,与寻衅滋事罪一样,寻衅滋事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列举的寻衅滋事行为包括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以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三项,除这三项外,还以“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作为兜底。
什么是“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具体规定。有观点认为,裁量权过大,导致寻衅滋事在行政处罚上容易成为“口袋罚”。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将兜底项缩限为“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赵宏认为,因该表述还是不够明确,所以限制作用恐怕还是比较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