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商务部: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访客 2025-09-05 17:14:15 7907
商务部: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摘要: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46号 公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6月17日,商务...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46号 公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务部: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6月17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5年9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

英文名称:Certain pork and pig by-products。

产品描述:被调查产品为生猪屠宰加工后的产品,包括鲜、冷、冻猪肉;鲜、冷、冻猪的食用杂碎;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未炼制或用其他方法提取的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整个或切块的猪的肠、膀胱及胃。

主要用途:适合供人食用。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2031110、02031190、02031200、02031900、02032110、02032190、02032200、02032900、02063000、02064100、02064900、02091000、05040011、05040014、05040029、05040090。其中05040029和05040090税则号项下非猪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对各欧盟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25年9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附件1:欧盟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pdf

附件2:各公司保证金比率列表.pdf

商务部

2025年9月5日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猪肉及猪副产品反倾销调查初裁答记者问

问:我们注意到商务部网站发布了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猪肉及猪副产品反倾销调查初裁公告,可否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2024年6月17日,应中国畜牧业协会申请,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猪肉及猪副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2025年6月10日,商务部发布延期公告,将该案调查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16日。

立案后,商务部始终本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相关规则进行调查。目前,初步证据表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相关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于2025年9月5日发布初裁公告,裁定欧盟公司的倾销幅度为15.6%—62.4%,并决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负责人就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猪肉及猪副产品反倾销调查初裁答记者问

问:我们注意到商务部公布了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猪肉及猪副产品反倾销调查初裁,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可以详细介绍一下吗?

答:应国内产业申请,2024年6月17日,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猪肉及猪副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2025年6月10日,商务部发布延期公告,将该案调查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16日。

立案后,调查机关通过发放问卷、听取评论意见、走访相关国内企业及对欧盟企业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了调查。调查程序公开透明,充分保障了利害关系方权利。初步调查结果显示,欧盟相关产品的倾销行为、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据此,调查机关于2025年9月5日发布初裁公告,决定以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基于公司提交的答卷信息,我们初步裁定被抽样公司的税率分别为,西班牙里泰拉肉类公司15.6%、丹麦皇冠公司31.3%、荷兰维扬博克斯特公司32.7%,配合调查的其他欧盟公司将统一适用20.0%的税率,未配合调查的其他欧盟公司将适用62.4%的税率。

我想强调的是,中方一贯审慎、克制使用贸易救济措施。2025年以来,中方未对欧发起任何新调查,仅对白兰地、共聚聚甲醛2起反倾销案件作出终裁。其中,在白兰地案中,调查机关充分考虑欧盟企业诉求,以达成价格承诺协议方式结案。而同期欧盟对我发起6起反倾销原审调查,对我16起案件作出初裁并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对12起案件作出终裁并正式征税。中方始终反对滥用贸易救济措施,愿与欧方通过对话协商妥善处理贸易摩擦,共同维护中欧经贸合作大局。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严格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规则开展调查,充分保障各利害关系方权利,根据调查结果客观公正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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