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岁保洁工伤获赔10万被公司拒发超龄 用工受伤致残工伤待遇扣发违法

2018年9月20日,韩某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3月12日,54岁的韩某在工作时不慎摔倒受伤。2023年4月20日,人社局认定韩某为工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韩某与物业公司就工伤待遇协商未果,韩某于2024年2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审查后以韩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而物业公司为了逃避后续的赔付责任,一直扣着韩某的工伤保险不予发放。于是韩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物业公司支付韩某工伤保险待遇10.4万余元。
物业公司主张在韩某年满50周岁时也就是2019年10月18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法院认为,2019年10月18日之后,双方自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均应恪守合同约定事项;物业公司为韩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24年9月10日,一直未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故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同时,工伤保险待遇是遭受工伤的职工所享受的法定待遇,物业公司将已报销的工伤待遇扣留不予发放属于违法情形,应向劳动者全额发放。对于劳动者之后报销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应积极履行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得再行阻拦。法院最终判决,解除韩某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物业公司支付韩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0.4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其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前提下,因工受伤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韩某属于已参与工伤保险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工受伤后应当享受符合法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